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尼可刹米注射液
尼可刹米注射液

尼可刹米注射液

非处方 医保甲类

通用名称:尼可刹米注射液

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13022535

生产企业: 张家口市泰康制药厂

功能主治:中枢性呼吸抑制、呼吸衰竭、麻醉药或阿片中毒引起的呼吸抑制、新生儿窒息、一氧化碳中毒、溺水、烟碱中毒、休克、严重肺炎、肺水肿、心力衰竭等引起的呼吸抑制。

温馨提示:外观包装仅供参考;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。

药品信息
尼可刹米注射液
尼可刹米注射液
牙痛清火口服液
牙痛清火口服液
主要成分

本品主要成分为尼可刹米,其化学名称为:N,N-二乙基-3-吡啶甲酰胺。

大黄、石膏、重楼、赤芍、栀子(炒焦)、玄参、地骨皮、白芍、乌梅、白芷、细辛。

生产企业

张家口市泰康制药厂

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

批准文号

国药准字H13022535

国药准字B20020770

说明
作用与功效

中枢性呼吸抑制、呼吸衰竭、麻醉药或阿片中毒引起的呼吸抑制、新生儿窒息、一氧化碳中毒、溺水、烟碱中毒、休克、严重肺炎、肺水肿、心力衰竭等引起的呼吸抑制。

清热泻火、消肿止痛。适用于缓解胃火引起的牙痛,牙龈红肿等症。

用法用量

皮下注射、肌内注射、静脉注射成人常用量一次0.25~0.5g,必要时1~2小时重复用药,极量一次1.25g。小儿常用量6个月以下一次75mg,1岁一次0.125g,4~7岁一

口服,一次10ml,一日3次;外用,用消毒棉球浸药液1~2ml局部含浸,一日4~6次。

副作用

抽搐及惊厥患者。

少数病例服药后出现胃部不适,大便溏泻等消化道症状,局部用药后偶有舌体麻木或口腔黏膜轻微刺痛感,停药后可自行消失。

禁忌

成分

中枢性呼吸抑制、呼吸衰竭、麻醉药或阿片中毒引起的呼吸抑制、新生儿窒息、一氧化碳中毒、溺水、烟碱中毒、休克、严重肺炎、肺水肿、心力衰竭等引起的呼吸抑制。

清热泻火、消肿止痛。适用于缓解胃火引起的牙痛,牙龈红肿等症。

药理作用

本品选择性兴奋延髓呼吸中枢,也可作用于颈动脉体和主动脉体化学感受器反射性地兴奋呼吸中枢,并提高呼吸中枢对二氧化碳的敏感性,使呼吸加深加快,对血管运动中枢有微弱兴奋作用,剂量过大可引起惊厥。

注意事项

作用时间短暂,应视病情间隔给药。

1.服药期间饮食宜清淡,忌烟、酒、辛辣之物。 2.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服。 3.儿童慎用。 4.本品含细辛,建议在医生指导下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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